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日政办发[2007]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
1.教育督导制度是
《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定期督导与随访督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深入实施,实现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2.“十一五”期间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以促进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和职业教育发展为重点,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积极开展教育工作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督导调研,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
3.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进行督导;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