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后举办。清理工作期间,各区县、各部门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上年年初工作安排已开展的不跨年度的项目,在未确定是否取消或保留之前,可按原工作计划进行。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工作方案。2007年6月底以前,要基本完成清理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4月底以前)。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本辖区、本部门(系统)举办的各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认真自查自纠。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4月底前,要将阶段性工作报告、各种表格、拟保留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原件、各项材料的电子版等报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6月底以前)。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清理工作质量。检查情况请于2007年6月5日前报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自4月底至6月中旬,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督导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漏报、瞒报的项目一律作为应取消的项目,不得补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示和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