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2007〕19号)
省直及中央驻闽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登记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注册登记内容:
(一)注册登记
1、上岗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登记。
(二)变更登记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2、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或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包括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等变更。
(三)调转登记
三、注册登记实施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注册登记工作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原则上每周可安排若干日相对固定的办理时间。
四、注册登记具体要求
(一)注册登记
1、上岗注册登记
待岗的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见附件),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