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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㈡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

  ㈢依法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注销手续:

  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㈡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㈢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凡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价格登记证》,并按规定收费。同时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价格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价格评估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㈣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㈤在受理、审查、决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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