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㈠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㈡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
㈢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七条 初审完成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㈠《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㈡填写《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㈢申请材料文字版;
㈣申请材料电子版。
第四节 审批阶段
第十八条 审批阶段,各类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各类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主要包括:
㈠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是否合法;
㈡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
㈢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实地考察作出决定的,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有以下情况的,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事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