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
2、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
3、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㈡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㈢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㈣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㈤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审查丙级价格评估机构㈠、㈡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㈠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1、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
2、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四名;
3、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㈡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备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㈢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㈣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㈤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查材料内容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