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
第七条 设区地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窗口,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材料公示,并,依照相关程序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第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六个阶段。
第一节 申请阶段
第十条 在申请阶段,设有窗口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
㈠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宣传、告知材料;
㈡指导申请人填写《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㈢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咨询,咨询人员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㈣对需要进行资质认定的申请人,告知在受理阶段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
第二节 受理阶段
第十一条 在受理阶段,设有窗口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做的工作包括:
㈠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㈡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包括:
1、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审核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专家聘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的证明;
3、符合各类各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