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机构派人领取;
(二)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给初审机构。邮寄方式送出的,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
(三)网上公告.
第二十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内容变更的,须平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注册并执业。
第二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只能从事执业范围规定的业务,不能跨行业执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供公众查阅的对价格评估人员监督检查记录内容、途径、方式由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部门负责进行公示,公众可以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查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部门负责实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价格评估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群众举报应该采用公示中说明的举报方式和途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有关办理人员的,由上级机关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