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节 初审阶段

  第十条 在初审阶段,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认定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查专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初审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评估业务中犯过错的,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经核实材料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初审不合格的,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不合格)》。

  第十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毕。

  第十四条 初审完成后,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合格)》(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文字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