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窗口,制作规范统一的公示材料,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六个阶段。
第一节 申请阶段
第八条 在申请阶段,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咨询,咨询人员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四)对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告知在受理阶段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
第二节 受理阶段
第九条 在受理阶段,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做的工作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包括:
1、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由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所在单位意见;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