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湘价服[2006]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人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人员。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需要对其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需要有关价格评估人员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抵押、理赔索赔、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需要,有关价格评估人员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湖南省物价局负责。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办理;在省有关部门取得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适用本细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并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不需经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可以视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在省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各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所在行政区划内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申请人的申请和初审,然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