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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07年节能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项,8-9月份,对宾馆、饭店、写字楼、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政府机关建筑设施依法用能、节约用电情况实施专项监察。主要内容: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是否按规定不低于26摄氏度;照明场所光照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照明、用电系统是否采用节能型灯具和节电型控制装置等。
  第三项,9-11月份,对国家和省重点考核的千户企业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情况和新上大型耗能设备能效情况实施专项监察。主要内容:新建、改建和扩建用能项目执行节能篇(章)情况;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增容审批(备案)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人员聘用情况;节能管理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全市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本系统、本区县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
  (二)实行自查和监察相结合。各区县政府和市教育局、卫生局、服务业办公室等部门先组织本区县、本系统(单位)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 8月30日前送市经贸委。在此基础上,由市经贸委组织开展专项监察。
  (三)根据省批准的节能专项监察计划,我市确定每个监察项目各重点监察企业(单位)10家,共30家。市经贸委要根据节能监察计划,排出节能监察进度表,明确组织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察质量和效果。
  (四)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期间,要严格、文明执法,廉洁自律,树立监察人员良好形象。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节能降耗措施。
  (五)被监察企业(单位)要自觉接受节能监察,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节能监察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整改。
  (六)对被监察企业(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结束后,市经贸委要形成书面监察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经贸委。

  附件:
  被监察企业(单位)名单

  一、对国家和省重点考核的千户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情况和新上大型耗能设备能效情况实施专项监察的企业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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