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定期开展相关行业的城市卫生检查;
3.部门职责任务分工落实;
4.各项资料齐全,整理归档。
对各区只检查第(一)项,对各县检查参照区的标准;对有具体责任分工的市直部门,按照分工要求检查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对没有具体责任分工的部门、单位,只检查第(二)项内容。
四、考评方法及步骤
(一)定期检查(100分)。
根据《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任务分工》、《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区县)》、《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部门)》、《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确定的内容,每季度对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对日常工作考核(100分)。
1.全市统一安排部署的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2.市爱卫会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群众反映的城市卫生方面问题的办理情况;
3.上级安排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区县和市直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于每年11月份前向市爱卫会报送城市卫生管理情况报告;
5.其它部门、单位于每年11月份前向市爱卫会报送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报告。
(三)评议(100分)。
对市卫生局、建委、环保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等29个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增加社会评议项目。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市爱卫会成员,对其履行城市卫生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填写《日照市城市卫生状况民主评议表》。社会评议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
(四)考评。
1.对区、县的考评:根据定期检查和对日常工作的考核情况,每年年底分别对区、县的城市卫生管理工作得分进行汇总,按区、县分别排出名次。
2.对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职责的29个市直部门、单位的考评:将定期检查、日常工作考核、社会评议三项得分汇总,排出名次;
3.对其它部门、单位的考评:根据定期检查和对日常工作的考核情况,每年年底对其得分进行汇总,排出名次。
五、加减分原则
(一)奖励加分。凡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30分、20分、10分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