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八日
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6〕3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市卫生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评议和综合考核“四位一体”的城市卫生检查管理考评机制,实现城市卫生的长效管理,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考评范围
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直各部门,国家和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三、考评内容
(一)国家卫生城市10项标准要求(100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
3.市容环境卫生;
4.环境保护;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6.食品卫生;
7.传染病防治;
8.病媒生物防制;
9.社区和单位卫生;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二)部门、单位卫生管理情况(100分)。
1.组织领导和工作规划、计划;
2.机关及所属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3.卫生管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三)城市卫生管理职责和任务分工落实情况(100分)。
1.有分管领导、承办科室,有城市卫生管理方面的文件、工作制度或措施,职责、任务分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