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加强对我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与管理,防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和干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推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重要性,主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我市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二、地震部门要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保护范围如有变更,地震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
  三、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在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认真执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四、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审核意见书。
  五、地震监测设施驻地部门和单位应为地震监测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通讯、供电等保障,积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台站保护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发生破坏、盗窃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快速侦破,严厉打击,依法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1.日照市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一览表(略)
  2.地震台站与干扰源的最小距离(略)
  3.地震地下流体观测井与干扰源的最小距离(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七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