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是否合法;
㈡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
㈢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实地考察作出决定的,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有以下情况的,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事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审查完毕后,在《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
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对证书进行编号并按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申请人送达(甲、乙级按规定报国家)。
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领导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应当说明不予资质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节 送达、公告阶段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
㈠初审机构派人领取;
㈡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给初审机构。邮寄方式送出的,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
㈢网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重新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要提供近三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到资质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实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群众举报应该采用公示中说明的举报方式和途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和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有关办理人员的,由上级机关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㈡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