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并提供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㈤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符合工商注册的基本要求。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审查丙级价格评估机构㈠、㈡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㈠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1、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
2、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
3、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㈡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㈢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㈣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㈤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审查丙级价格评估机构㈠、㈡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㈠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1、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
2、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四名;
3、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㈡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备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㈢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㈣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㈤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查材料内容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㈠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㈡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
㈢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七条 初审完成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㈠《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㈡填写《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㈢申请材料文字版;
㈣申请材料电子版。
第四节 审批阶段
第十八条 审批阶段,各类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各类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