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
第七条 设区地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窗口,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材料公示,并,依照相关程序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第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六个阶段。
第一节 申请阶段
第十条 在申请阶段,设有窗口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
㈠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宣传、告知材料;
㈡指导申请人填写《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㈢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咨询,咨询人员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㈣对需要进行资质认定的申请人,告知在受理阶段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
第二节 受理阶段
第十一条 在受理阶段,设有窗口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做的工作包括:
㈠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㈡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包括:
1、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审核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专家聘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的证明;
3、符合各类各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要件;
4、填写《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接收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节 初审阶段
第十二条 设有窗口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认定各类各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认真审核。
丙级机构审查以下内容:
㈠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㈡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㈢具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1、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
2、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二名。
3、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