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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只能从事执业范围规定的业务,不能跨行业执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供公众查阅的对价格评估人员监督检查记录内容、途径、方式由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部门负责进行公示,公众可以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查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部门负责实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价格评估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群众举报应该采用公示中说明的举报方式和途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有关办理人员的,由上级机关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二)价格评估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二)价格评估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津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不子受理或者对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末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理由的;

  (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七)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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