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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窗口,制作规范统一的公示材料,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六个阶段。

第一节 申请阶段

  第八条 在申请阶段,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咨询,咨询人员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四)对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告知在受理阶段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

第二节 受理阶段

  第九条 在受理阶段,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做的工作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包括:

  1、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由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所在单位意见;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并发放《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节 初审阶段

  第十条 在初审阶段,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认定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查专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初审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评估业务中犯过错的,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经核实材料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初审不合格的,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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