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湘价服[2006]147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5]2597号文印发的《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湖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
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一、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双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双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双认定”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能,认真做好“双认定”工作,对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能力,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地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依法推进“双认定”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价格评估“双认定”工作涉及行业复杂、人员众多的现状,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细化操作方案,有步骤、按计划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公告》精神,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双认定”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省局明确此项工作由服务价格处主管、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设区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需指定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双认定”的相关准备工作。设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本通知规定,认真填写《湖南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登记表》 (见附件三),并于2006年11月5日前报省价格认证中心。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政策资料要在受理窗口公示。各地要在2006年11月15日前将“双认定”公示材料在认定受理窗口和网上发布,方便申请人查阅。行政许可需要的各种表格的格式文本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三、做好“双认定”初审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文件精神,各类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各类丙级机构由设区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初审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各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及其从业人员价格评估执业资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审批。其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所在设区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详见附件一、二)。初审机关应设立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受理窗口,确定专门的人员、办公地点,配备专门的咨询电话,开通电子邮箱和网址,为申请人提供工作便利。初审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或《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对于初审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或《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同时按照统一要求,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或《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