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湘价费〔2006〕146号)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你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公路工程按建安工程量(建筑费+安装费,总额为基数,下同)的0.15%收取,水路工程以总概算工程费用建安工程量总和为基数,1000万(含)以下的按0.1%计算; 1000万到10000万(含)的按0.075%计算,大于10000万的按0.05%计算。
2、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公路工程以建筑安装工程量总额为基数按0.12%计算,水路工程按工程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总和的0.8‰计算。
二、收费对象和范围,收费对象主要是公路和水路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公路建筑安装主要是指道路(含桥梁、隧道)施工过程中的路基路面建设,桥梁预制构件、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水路建筑安装主要是指港口、码头建设、航道疏浚、整治和航运附属安全设施以及航电枢纽建设工程。
三、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属行政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主要用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主要用于测定劳动定额、收集定额资料、编制工程定额及定额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你站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