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湘价服[2006]135号)
各市、州、县(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的规定,对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为加强对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切实做好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2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涉及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均须通过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2006年12月1日前,已成立并已经工商注册的涉及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须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未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手续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年检手续。
二、凡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需经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1、国家和集体资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
2、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三、申请从事价格评估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具体申办程序由省物价局另文下达)。
四、设立价格评估机构的,应根据企业名称核准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物价局进行资质认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材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注册。企业需要增加价格评估业务范围的,应持营业执照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物价局进行资质认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