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市照明功能合理与被照明对象(建筑物、构造物、道路、商业街、广场公园、广告标志等)的艺术风格、文化内涵和特征协调一致;
12、城市照明使用彩色光科学合理,对行人视觉不得产生干扰,不与交通标志灯颜色混淆;
13、城市道路照明(含立交桥的照明)在保证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兼顾照明灯具、灯杆及相关设备的美观和装饰性;
14、城市道路照明导向标志显目、设施先进,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15、商业步行街照明的光源光效高、寿命长,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等于80,色温在3000K-5500K之间;
16、商业步行街的市政设施,如电话亭、收报亭、行人休闲设施雕塑小品、喷泉及绿化等景观元素照明的亮度明显高于背景亮度;
17、城市广场和公园等公共空间照明的气氛亲切和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大于等于65;
18、公共空间的绝对化照明不影响树林、花草的正常生长,绿色乔木和灌木树种的照明用冷白光照射,花卉照明从上向下照射,使用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等于80;
19、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造物、雕塑小品、营造灯饰景观的照明方案与景观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20、公共空间的静水水面、喷泉、叠水、瀑布等的照明方案与水景元素的景观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21、室外工作区的照明,主要包括停车场、工业区、工地、铁路站场、停车坪等除满足各自功能要求外,还要防止光污染,不能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光干扰;
22、城市功能混杂区域的照明除满足各区自身功能要求外,要综合考虑,统一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照明的互相干扰;
23、建筑物或构造物的照明方法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是简单使用单一的泛光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