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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自治区各城市贯彻落实《“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作好自查和准备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自治区建设厅联系人:曾长平,联系电话:0991-2824295

  自治区发改委联系人:姜子刚,联系电话:0991-2824915

  附件:1、城市绿色照明的要求与标准

  2、城市照明设施普查表(略)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城市绿色照明的要求与标准

  1、城市绿色照明宣传工作深入有效,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市民具有较强的城市绿色照明意识,形成了全民关心城市绿色照明的氛围;

  2、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并公布实施;

  3、城市照明建设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4、按规划建设的城市照明项目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符合国家和国标权威照明组织的标准规范;

  5、规划内已建各项照明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意见书、建设许可证和验收凭证),城市照明文件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6、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完善,并对照明设备实施智能化照明控制和管理;

  7、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供电电压、控制方式和设备、系统的接地、安全和防雷等均应符合国家电气标准规范的要求;

  8、所有照明设施除满足电气、机械、密封、温湿度、防水防尘和尺度等方面要求外,与环境及被照明对象的风格特征协调一致;

  9、城市照明使用照明器材技术指标先进,照明质量好,节能效果显著,无光污染的绿色照明新产品,较普通照明产品节能15%以上;

  10、城市照明建设交错、用电及供配电设施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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