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自治区各城市贯彻落实《“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新建城[2007]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计委,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城市市政市容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204号)精神,拟定于2007年6月对全疆22个设市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立城市绿色照明长效机制,强化节能意识,打造节约型城市等情况。
二、检查范围
全区22个设市城市
三、检查内容
(一)2005年以来,各城市照明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建设城市照明“形象工程”等现象。
(二)城市照明亮灯率和道路装灯率是否达标(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亮灯率均为97%、道路装灯率均为100%;其他城市为95%和97%)。
(三)各城市是否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四)城市照明电器产品是否达到高效节能标准、非节能灯具是否完成改造、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如何。
(五)各城市是否依据《“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制定了符合城市发展实际的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建设具体目标和措施。
四、检查安排
各城市按照检查要求开展自查,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抽调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有关城市进行重点抽查,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填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将对检查结果在全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