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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规范农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农村村庄建设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今后,凡是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农村村庄进行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选址意见书。

  各地要强化规划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使规划切实起到新农村建设的引领、规范、协调、促进作用。要坚决杜绝未经规划许可的一切建设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或更改规划要求。如确需调整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切实发挥农村村庄规划和土地管理在村庄建设整治中的作用

  “十一五”期间开展的“千村百镇”建设整治活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民生质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整治工作。

  (一)要依据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村庄建设整治。妥善处理好保留或撤迁并村庄与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要本着统一规划中心村、逐步缩减自然村和量力建设新村庄的思路,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统一,一村一策,多层次地推进村庄治理、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特色村打造等工作,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建共享,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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