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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抓紧编制和完善农村村庄规划,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试点示范、基础突破” 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编制农村村庄规划,尽快解决各地村庄建设没有规划及规划编制普遍滞后等问题。

  (一)按照全省新农村建设部署和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求,加快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任务。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对县域村庄的人口规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产业结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总体部署。

  (二)全面实施《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落实农村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加快编制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2007年底前全省各地务必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30%以上,到2010年完成80%以上,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公布实施。

  (三)不断创新规划理念,统筹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便于生产生活、改善村容村貌、突出特色的原则,编制农村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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