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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政令108号)关于“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的规定,请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本部门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二、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地、各部门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按时在本级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布。

  三、抓紧修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修订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进行,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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