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陕政发〔2007〕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2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007年全省第一批共关闭煤矿175处(名单附后)。现将煤矿关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煤矿关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安全推进。
二、煤矿关闭工作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吊(注)销直接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使用和储存许可证;对于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关闭煤矿,必须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并停止供给生产用电。直接关闭煤矿必须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闭到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关闭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紧实施煤炭资源整合。
三、各有关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并向每个关闭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煤矿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关闭煤矿的监察、监管力度,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煤矿关闭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2007年全省第一批关闭煤矿名单(17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