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整合关闭矿井,重点是对列入资源枯竭的矿井、被整合矿井、自愿不参加整合或自愿关闭退出矿井、生产经营困难的矿井,按照渝办发[2006]202号和[2007]112号文件确定的整合关闭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确定和处置。对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和水害严重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四、工作职责
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市经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重庆煤监局等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相关工作;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整合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落实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整合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
市经委负责煤矿整合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整合规划、具体方案的审查;查处不按设计组织施工、拖延整合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办理整合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整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查处,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负责对违法生产、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进行认定和查处。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煤矿整合工作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查、上报备案;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资源的开采价值;对纳入整合的煤矿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向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范围调整和边角、残余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查处越层越界的违法行为;对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重庆煤监局负责对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重点督查,针对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提请或责令关闭、暂扣或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安全监察指令和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参与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整合关闭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打击整合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抗法行为,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