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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7]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本市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成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更新和维护
  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其中,对于《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已满5年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分类代码的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其尽快重新办理,办理的办法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证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2]29号)的要求执行。
  二、开展人员培训
  市卫生局于10月中下旬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于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除外)直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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