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价款结算审定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计价依据、计价方式等理解不一致的,予以解释,对解释有异议的,由颁布机关作最终解释;

  (二)经调解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由当事人双方签订价款结算协议;

  (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审定机构提出审定意见,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纠正。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意见修改其出具的价款结算审核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照审定意见修改的,以审定意见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当事人,以及出具价款结算审核文件的造价咨询企业,对审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审;对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作出的审定意见或者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复审、申诉从自治区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复审、申诉意见,加盖复审机构或者申诉受理机关印章。

  第十六条 审定机构审定应当出具书面审定意见,送交申请人签收。审定意见书须由全体审查人员签字,加盖审定机构印章,审查人员为造价工程师的,需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审定机构出具审定意见书前,有权撤回审定申请。申请人撤回审定申请的,审定终止。

  第十八条 审定机构不履行审定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进行审定、出具审定意见书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审定机构在审定过程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价款结算审核文件的,有权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和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建议,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其他行政处罚建议,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条 审定机构认定审定内容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向受理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协调处理的,合同备案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协调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