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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的通知
(新建标[2007]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以下简称价款结算审定),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竣工价款结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接受司法、财政、审计等国家机关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文件进行审查鉴定的行为。

  第三条 价款结算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价款结算审定工作由自治区和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价款结算审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关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定机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价款结算审定,申请人应当向审定机构提交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以及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价款结算的其他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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