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提高我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审批、发布、复审、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或者结合自治区特殊条件、本地建设经验,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进行补充编制的,在工程建设中共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规范以及其他公开的技术文件。
第三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技术经济政策,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禁止降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有充分依据需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相应标准的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条 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编制项目,制定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审批,统一编号、发布,并按照《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