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服务区域分为:昆明市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松华坝、云龙、宝象河、柴河、大河和红坡-自卫村等6个水库水源地)和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昆明市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完成;其余各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由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市环保局向各县(市)区提供规划编制的规范性标准文件。各县(市)区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市环保局汇总后,统一报省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范要求,抓紧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尚未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需要对原有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和报批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政府提出方案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三、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松华坝水库和云龙水库由市级对应水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落实应急设备和物资,形成有效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要加快集中式应急和备用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目前没有备用水源或主供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地区要尽快做好集中式备用水源的勘察、选择、建设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应急预案必须于2007年11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的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界标。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整治,依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鱼、旅游开发等活动,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3月20日后新建、扩建的有可能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2000年3月20日前建成的项目,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因地制宜开展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作,各项清查、取缔确保于2007年10月1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