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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四)建设干线公路交纳的重点公路工程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
  (五)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及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按规定和计划使用。
  市统筹安排的养护资金是指市财政拨款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省重点养护项目的配套补助、县道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改建工程补助以及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核奖励。其中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县道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改建工程补助,投入比例按规定不低于80%。市对县(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以奖代补。乡道、村道由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市级按不低于600元/年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
  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省重点养护项目、县道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改建工程上级补助资金的配套及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补助标准。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返还县(区)部分主要用于县道养护,投入使用比例按规定不能低于80%。
  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和大、中修养护工程的配套。乡镇筹集的日常管理养护资金不低于400元/年公里。
  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资金,具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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