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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日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区)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区)城区和县(区)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及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乡(镇)内通达行政村并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与行政村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和依法管理、安全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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