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张祖林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和《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城市建成区和高新产业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建成区临街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是指临街单位、门市、店堂两端隔墙中线至人行道街沿石全部区域,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划定。
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和包绿化。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由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政府及所属的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所属的城市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工商、卫生(爱卫)、环保和绿化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四个区政府
1.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