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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款和救助物资(以下简称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因干旱、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损害。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是指:

  (一)国家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等救助资金和紧急救援物资;

  (二)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等救助资金和救助专用物资;

  (三)政府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年受灾情况和救助资金需求以及当年灾害预测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排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坚持专款专物使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提取周转金,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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