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教育的实施意见
(粤司[2007]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行政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和长远发展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性教育结束后,根据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实际,现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常性教育总体要求和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教育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公正执法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通过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增强教育实效,充分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和谐社会建设者、保障者和维护者的职责,使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执法服务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着力促进我省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经常性教育工作原则
经常性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联系我省司法行政干警思想实际,联系执法服务工作实际,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不断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的内涵,不断概括新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思想,真正把是否切实解决执法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作为检验经常性教育成效的标准,防止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因地制宜,针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不同部门、岗位、对象,确定不同重点,采取不同方法,有针对性地分别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教育引导,克服教育一般化、表面化、形式化的倾向。要把握三支队伍不同的特征,认真分析三支队伍的心理特点和思想状态,抓住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真正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每名干警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