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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7〕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切实解决我市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基层债务负担较重的问题,缓解财政困难,降低财政风险,遵循经济规律,促进城乡统筹,实现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规范管理和控制消化基层政府性债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增强基层政府运转保障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富民兴渝。

  (二)主要任务。按照“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总体思路,完善县乡债务监控体系,分类核定债权债务责任,全面清理、积极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在严格控制区县(自治县)本级债务的基础上,重点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逐步建立起政府性债务权责明晰、监控有力、偿还有道的管理新机制。

  二、严格控制区县本级债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债务风险意识,把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强化管理、控消结合,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按照政府性债务控制标准,严格约束各种举债行为,强化对各类投资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一律不准超过财力的承受度举债建设,一律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任何贷款担保,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确保区县本级债务规模控制在社会经济发展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逐步消化乡镇级债务

  沿用“普九”消债方式,从2007年起,用3年时间化解乡镇因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产生的逾期政府性债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先逾期后到期、先个人后单位、先偿还后奖补的原则,依照乡镇政权、卫生、农林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负债的顺序,通过年初预算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三奖一补”资金先行组织消化。市财政局要综合考虑各区县(自治县)的财力状况、消化力度等因素,通过切块资金和安排专项进行奖励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财力确有困难的乡镇,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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