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三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司[2007]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增强了广大农村和社区干部群众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促进了农村和城市社区社会稳定与经济快速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为了表彰和树立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在基层的全面落实,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表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7]51号)精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决定择优表彰第三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现将推荐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第三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申报表彰工作。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评选申报过程,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过程,作为推进农村和城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
二、各市要按照司法部、民政部制定的“九条标准”和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民政厅制定的“六有要求”,认真推荐申报。对推荐表彰的对象,要严格标准,既要考虑“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整体情况,更要考虑申报表彰单位的先进性和典型性。
三、各市推荐申报第三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名额见附件1,各级司法局、民政局共同选择、商定预选对象,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具体事务以各地司法局为主,民政局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将在各市推荐申报的单位中,从严筛选,并深入实地考核,择优表彰。
四、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写第三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审批表(用A4纸一式4份),并于10月20日前分别报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和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各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