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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九)加大对重点节能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凡列入市级重点节能示范项目计划的工程,经市经委核准后,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并免征土建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各种行政规费。

  (二十)加强节能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二十一)实施鼓励节能的优惠能源政策。凡列入市节能重点示范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完成后所节约的电量、天然气量,根据当时电力、天然气价格,按照计算所得节约价值的5%给予奖励,奖励的资金从我市收取的电力和天然气城市附加费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十二)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要求,对国家制定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八、加强基础工作和节能队伍能力建设

  (二十三)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强制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实施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制管理,市质监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四)完善能源统计。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研究完善现行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继续实施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季报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企业能源统计直报系统,重点解决全市能源消费数据与区县(自治县)数据衔接的问题,完善季度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

  (二十五)建立季度汇报制度。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业局和各重点用能行业要建立节能降耗季度分析制度,研究分析节能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研究报告,按季度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决策作好参谋。

  (二十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力量,增加投入,提高能源监测装备技术水平和监测人员素质,强化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能力建设,增加节能监察执法职能,纳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九、加强节能宣传,表彰节能先进

  (二十七)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市文化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等部门要制定年度节能宣传计划,在市各主要媒体开设专栏,每年集中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企业节能经验,曝光一批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企业。选择一批节能先进的企业、机关、学校,建立节能宣传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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