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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推行市场化节能新机制

  (十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引进一批国内外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力扶持、发展、壮大一批本地节能服务公司,形成“诊断、设计、投资、改造、管理”等一条龙服务链。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担保公司等单位要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的支持力度。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扶持力度。

  (十二)推动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

  (十三)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节能产品认定并加大推广力度,发布《节能产品推广目录》。

  (十四)推行节能自愿协议。借鉴其他省市开展节能自愿协议试点经验,在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先进企业中试行节能自愿协议。

  (十五)规范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能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节能产品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十六)加强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市科委要大力支持节能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组织实施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项目,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七、落实有关促进节能降耗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将逐年加大市级预算内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投入,以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确保节能降耗任务的完成。

  (十八)实行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经市经委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10%扣减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且差于全市平均完成水平的区县(自治县),经市经委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20%扣减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委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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