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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固定资产项目均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年新增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现行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单位各自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年新增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达到节能标准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五、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降耗

  (七)抓好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工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重点用能领域,在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中,择优选择一批节能潜力大的示范工程,予以重点支持。通过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建立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动态跟踪与交流机制,加强对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推进重点企业能耗达标活动。2007年完成14户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完成60户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相应开展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九)全面落实《重庆市第十一个五年节约能源规划》。工业节能主要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和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工程。建筑领域要率先开展节能建筑示范工作,着手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开展节能65%建筑标准的试点工作。交通领域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公共消费领域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市级机关和市政公共照明要率先全部更换节能灯,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使用节能灯。农村地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工程,推广新型省材、节能灶具。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其他重点领域节能降耗的推进工作。

  (十)继续完善和严格实施能耗限额标准。市经委要在已公布能耗限额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定和完善各类产品、设备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耗煤、耗气限额,使其覆盖我市主要工业产品、高耗能设备和公共建筑。对企业超过能耗限额使用的能源,按照能源价格的10%―20%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市经委要尽快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能耗超限额使用加价收费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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