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和商业性表演赛(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部门代征。
(五)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六)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探索流动性集贸市场等实行委托代征的有效途径。
(七)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各部门各单位委托代征的税款要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对该移交公安、法院的要及时移交,对难以追缴的欠税可申请法院执行。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公安部门要做到出警迅速、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