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财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及各方的责任、义务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各协税部门要明确协税科室和一名协税员负责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并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
三、建立健全税源控管网络,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一)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积极开发综合治税信息化平台,实现与协税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同时,积极采取税控装置、以票控税等措施,提高运行效率。要积极与有关管理部门、集贸市场、基层乡镇、村委及其他单位建立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及时了解税源变化情况,准确掌握业户经营信息,全面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二)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年审、有关权属变更等手续的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配合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确保依法征税。
(三)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方能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同时应定期将有关开户信息通报同区域税务机关。对区域单位对应有困难的地方,可将开户信息报送市级税务机关,由市级税务机关清分至各区县税务机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
(四)乡镇综合治税小组负责农村税收管理,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源控管和零散税收的委托代征工作;各乡镇综合治税小组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按期进行税源调查和征缴税款。
(五)其他涉税经济部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相关涉税信息。负有代扣代征义务的部门要积极履行义务;发展改革、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招商引资时,应及时督导投资方到税务机关了解、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
《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分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