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八)审计部门在对行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发现涉税问题时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十九)教育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教育部门、学校应税务部门的要求,应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教育性“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管理信息。
(二十)经贸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十一)公安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外国人居留证”和“港澳台人员暂住证”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等情况。
(二十二)司法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
(二十三)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项目,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提供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信息。
(二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等情况;各类统筹金提取基数和比例调整时要及时通报税务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年度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二十五)体育部门应于商业性表演赛(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前至少提前2天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情况。
(二十六) 旅游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
(二十七)残联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
(二十八)税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营业税征收情况;国税、地税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互相提供个体双管业户定额及征税信息;国税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有业户上月增值税、消费税入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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