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日政发[2006]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依法规范税收秩序,加强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控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机构代码办理情况。
(三)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